赣南卫生健康职业学院(赣州卫生学校)差旅费报销规定

来源:赣南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发布时间:2021-12-22浏览次数:18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院(校)国内差旅费管理,认真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规定,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赣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赣市财行字[2014]28号)和《赣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赣州市市直机关工作人员赴省外及其所辖市县出差住宿费标准明细表>及明确差旅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市财行字[2016]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赣南卫生健康职业学院(赣州卫生学校)教职工和因工作需要经申请批准在学院(校)报销差旅费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含章贡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蓉江新区,下同)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教职工出差必须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批,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飞机、火车、轮船、长途汽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

(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院(校)教职工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院(校)领导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八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长途汽车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九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除院领导之外,其他人员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需乘坐飞机的,须填写《乘坐飞机申请单》,经学院(校)主要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住宿费限额标准按出差目的地不同分市内、省内其他地区、省外制订。

市内限额标准。县(处)级人员、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00元。

省内其他地区限额标准。县(处)级人员、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20元。

省外限额标准。执行赣州市财政局公布的标准,具体按出差人员级别及出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对应(详见附表)。

第十二条  县(处)级人员出差可住单间或标准间;其他人员住标准间。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党政机关出差定点饭店、对口接待单位内部招待所以及其他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标准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补助标准分省内、省外制订。

省内伙食补助费标准。每人每天100元。

省外伙食补助费标准。西藏、新疆、青海每人每天120元,其他地方每人每天100元。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交纳的伙食费由接待单位开具收据,登记入账,抵顶接待费开支。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补助标准按省外及省会南昌出差每人每天80元,省内除省会南昌外其他设区市出差每人每天60元,市内出差每人每天30元,包干使用。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参加学习(进修、培训)、挂职锻炼差旅费标准

第二十条  教职工参加学院(校)指派的短期学习、进修和非学历培训,住宿费、伙食补助、上级有明文规定按规定执行、市内交通费报销标准如下:

(一)、培训主办单位不安排住宿和伙食

区域

城际间交通费

住宿费

伙食补助

市内交通费、场地、资料

其他费用

合计

省外

实报实销

320(/人/天)

120(/人/天)

50(/人/天)

30

520

省内

实报实销

220(/人/天)

100(/人/天)

50(/人/天)

30

400

市内

实报实销

220(/人/天)

100(/人/天)

30(/人/天)

30

380

备注:(1)经学院批准的跟班学习,往返当天按差旅费标准报销,跟班学习期间,住宿费标准:省外200元/人/天,省内150元/人/天;伙食补助:省外、省内80元/人/天。

(2)报销需提供培训期间内发生住宿费用的正规税务发票,在新标准限额范围内据实报销。其他费用包干报销。

以上培训费报销标准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30天以内(含30天)的培训按照标准限额内报销;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标准限额的70%予以报销。

(二)培训主办单位提供住宿和伙食

住宿费用不再报销。主办单位发放伙食补助费,且达到学院学习(进修、培训)伙食补助标准的,学院不再给予伙食补助费;主办单位发放伙食补助费,但未达到学院学习(进修、培训)伙食补助标准的,学院按差额给予伙食补助费。

(三)国培、省培等专项性培训

国培、省培等专项性培训住宿费、伙食补助、市内交通费报销标准如下:

城市间交通标准:出差人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

住宿费限额标准:省外每人每天60元;省内每人每天50元,市内每人每天40元。

伙食补助标准:省外每人每天40元;省内每人每天30元;市内每人每天20元。

主办单位发放伙食补助费、且达到学院(校)伙食补助标准的,学院(校)不再给予伙食补助费;未发放伙食补助费的,回学院(校)按照伙食补助费标准报销。

凭总发票报帐、不能提供学习(进修、培训)期间的交通、住宿票据的,不报销交通费、住宿费,只报销往返各一天的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在途期间的各项差旅费按照开支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按照组织安排,到上级政府单位挂职锻炼、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人员,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在途期间的差旅费由派出单位按规定报销;工作期间出差,执行工作驻地差旅费管理规定,费用由驻地单位承担,驻地单位承担有困难的,经书面请示并经派出单位批准后可回派出单位报销。

第七章 学生差旅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加学院(校)指派的各类比赛及活动,可报销相应差旅费。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照“院(校)教职工”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不享受相关补助。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第二十四条  住宿费限额标准:省外每人每天200元,省内每人每天150元。学生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票据实报销,不享受住宿费节约补助。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二十五条  伙食费报销限额标准:省外、省内其他地区每人每天60元,市内每人每天40元。学生伙食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票据实报销。

第二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报销限额标准:省外、省内其他地区每人每天25元,市内每人每天15元。学生市内交通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票据实报销。在章贡区、开发区参加活动的,原则上由学院(校)车辆接送,特殊情况不能接送的,按上述标准凭票予以报销。

第八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不得向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八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并承担费用的,仅报销往返当天的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举办单位统一安排住宿但不承担费用的,按规定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

出差期间食宿统一安排、且标准高于学院(校)规定的食宿标准的,需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按实际安排的食宿标准报销,否则,高出部分不予报销。

第三十条  乘坐火车(包括动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之间乘车5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7小时的,可购买和报销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

对到省外出差的人员,乘火车且乘车时间达到5小时的,可凭车票加发60元伙食补助费。在此基础上,乘车时间每超过1小时,再加发10元伙食补助费。

为鼓励出差人员省外出差选择安全、廉价的经济型宾馆住宿,实际发生住宿费开支低于规定限额标准的,按差额的50%予以补助。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前需在学院(校)OA系统中填报《出差审批单》,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院(校)长逐级审批。

出差人员应在出差返院后30天内到计财处办理差旅费报销手续。寒暑假期间出差,在开学后30天内到计财处办理差旅费报销手续。逾期不办理报销手续,也不说明原因者,按80%报销差旅费。原则上不预支差旅费,经院领导批准预支差旅费未及时报账的,从下月个人工资中扣还。

工作人员出差报销差旅费应按要求填写《旅差费报销单》,将机票、车票、保险票据、住宿费发票、刷卡凭条等凭证齐左角整齐贴于旅差报销单背面,由安排出差的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与《出差审批单》、经院领导签批的会议通知等一并送计财处审核。特殊事项应附说明。

计财处审核后所制的差旅费报销单,由计财处负责人审批,特殊情况还需财务分管院领导签批。

住宿费、机票及乘机保险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三十二条  计财处应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按政策探亲期间,根据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票据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事先经学院(校)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准予报销。

第三十五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等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九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六条  学院(校)各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外派出差应提供书面凭证,出差人员应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相关各级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部门应自觉接受学院(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不相关的、无实质内容的会议、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人员的责任:

(一)对部门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虚开住宿费发票,领取补差奖励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学院(校)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赣州卫生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表: 赣州市市直直机关工作人员赴外省及其所辖市县出差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序号

地区
(城市)

住宿费标准

旺季地区

旺季浮动标准

旺季期间

旺季上浮价

1

北京

全市

500




2

天津

6个中心城区、滨海新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蓟县

380




宁河区

320




3

 河北

 石家庄市、张家口市、秦皇岛市、廊坊市、承德市、保定市

350

张家口市

7-9月、11-3月

525

秦皇岛市

7-8月

500

承德市

7-9月

580

其他地区

310




4

山西

太原市、大同市、晋城市

350




临汾市

330




阳泉市、长治市、晋中市

310




其他地区

240




5

内蒙古

呼和浩特市

350




其他地区

320

 海拉尔市、满洲里市、阿尔山市

7-9月

480

二连浩特市

7-9月

400

额济纳旗

9-10月

480

6

辽宁

沈阳市

350




其他地区

330




7

大连

全市

350

全市

7-9月

420

8

吉林

 长春市、吉林市、延边州、长白山管理区

350

吉林市、延边州、长白山管理区

7-9月

420

其他地区

300




9

黑龙江

哈尔滨市

350

哈尔滨市

7-9月

420

 其他地区

300

 牡丹江市、伊春市、大兴安岭地区、黑河市、佳木斯市

6-8月

360

10

上海

全市

500




11

江苏

南京市、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镇江市

380




其他地区

360




12

浙江

杭州市

400




其他地区

340




13

宁波

全市

350




14

安徽

全省

350




15

福建

福州市、泉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

380




其他地区

350




16

厦门

全市

400




17

山东

 济南市、淄博市、枣庄市、东营市、烟台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威海市、日照市

380

 烟台市、威海市、日照市

7-9月

450

其他地区

360




18

青岛

全市

380

全市

7-9月

450

19

河南

郑州市

380




其他地区

330

洛阳市

4-5月上旬

500

20

湖北

武汉市

350




其他地区

320




21

湖南

长沙市

350




其他地区

330




22

广东

 广州市、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

450




其他地区

420




23

深圳

全市

450




24

广西

南宁市

350




其他地区

330

 桂林市、北海市

1-2月、
7-9月

430

25

海南

海口市、三沙市、儋州市、五指山市、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东方市、定安县、屯昌县、澄迈县、临高县、白沙县、昌江县、乐东县、陵水县、保亭县、琼中县、洋浦开发区

350

 海口市、文昌市、澄迈县

11-2月

450

 琼海市、万宁市、陵水县、保亭县

11-3月

450

三亚市

400

三亚市

10-4月

480

26

重庆

 9个中心城区、北部新区

370




其他地区

300




27

四川

成都市

370




阿坝州、甘孜州

330




绵阳市、乐山市、雅安市

320




宜宾市

300




凉山州

330




德阳市、遂宁市、巴中市

310




其他地区

300




28

贵州

贵阳市

370




其他地区

300




29

云南

昆明市、大理州、丽江市、迪庆州、西双版纳州

380




其他地区

330




30

西藏

拉萨市

350

拉萨市

6-9月

530

其他地区

300

 其他地区

6-9月

350

31

陕西

西安市

350




榆林市、延安市

300




杨凌区

260




咸阳市、宝鸡市

260




渭南市、韩城市

260




其他地区

230




32

甘肃

兰州市

350




其他地区

310




33

青海

西宁市

350

西宁市

6-9月

530

玉树州、果洛州

300

玉树州

5-9月

450

海北州、黄南州

250

 海北州、黄南州

5-9月

375

海东市、海南州

250

 海东市、海南州

5-9月

375

海西州

200

海西州

5-9月

300

34

宁夏

银川市

350




其他地区

330




35

新疆

乌鲁木齐市

350




石河子市、克拉玛依市、昌吉州、伊犁州、阿勒泰地区、博州、吐鲁番市、哈密地区、巴州、和田地区

340




克州

320




喀什地区

300




 阿克苏地区

300




 塔城地区

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