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南卫生健康职业学院章程
(2022.12.16第一次制定)
序 言
赣南卫生健康职业学院是在赣州卫生学校基础上于2016年设立的公办全日制专科层次高职院校。赣州卫生学校创建于1975年6月,原为赣州地区卫生学校,1998年赣州撤地设市时更名为赣州卫生学校。学院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质量培养为核心,坚持医教协同、产教融合发展道路,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为保障学院依法办学、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及《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名称为赣南卫生健康职业学院,简称赣南卫职院,英文译名为Gannan Healthcare Vocational College。
学院域名:www.gnhvc.edu.cn。
第二条 学院是由赣州市人民政府举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江西省教育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 学院登记住所地为江西省赣州蓉江新区高校园区。在办学过程中并入学院的机构均为学院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立足赣州,服务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建设赣粤闽湘区域性医药卫生健康类职业院校。
第五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赣南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行教授治学、民主管理、院系二级管理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学院与举办者
第六条 举办者享有的权利:
(一)管理学院办学行为;
(二)任免校级领导和其他必须由举办者任免的人员;
(三)对学院的执法监督权、考核权、经费收支审核权;
(四)审查批准学院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举办者履行的义务:
(一)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二)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三)保障对学院的办学经费投入,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
(四)维护学院外部环境治理,保持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五)受理学院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及时予以办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学院享有的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国(境)内外高等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对举办者提供的资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学院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接受党和政府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加强学院规范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效益;
(四)接受举办者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评估、指导和考核;
(五)实行信息公开,依法接受监督;
(六)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七)为受教育者了解其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生与学员
第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等提出意见、建议;
(二) 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三) 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并符合相关规定的,获得相应的毕业证书;
(四) 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减免学费及助学贷款,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其他奖励;
(五) 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依法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六) 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的,可以依法依规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院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三)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尊敬师长,团结互助,文明礼貌,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提高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努力成为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内依法组织学生社团,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范围内组织活动,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对表现突出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学院对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
第十五条 设置奖学金和助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进行奖励,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
第十六条 建立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十七条 设立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受理学生申诉,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学员是指在学院登记,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受教育者。
学员按照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教职工
第十九条 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享受工资、福利待遇;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荣誉称号,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与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四)对学院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
(五)学院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履行聘任合同及岗位协议,完成学院安排的工作任务,接受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和监督;
(二)爱岗敬业,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掌握岗位工作技能,提高教学科研水平、管理能力和服务质量;
(三)为人师表,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尊重和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四)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五)不得从事并自觉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六)学院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教师实行资格制度、职务制度。鼓励教师获得“双师型”教师资格。根据教学需要,学院可聘名誉教授或兼职客座教授、副教授。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务制度,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
第二十三条 实行全员聘任制,定编定岗,按岗聘任;实施总量控制、优化结构,以岗定薪、优绩优酬,学院统筹、分级管理的人事分配激励机制。
第二十四条 建立人事考核制度,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解聘、晋升、奖励、处分的依据。对违反学院制度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教职工,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院为教职工参加培训和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条件,促进教职工发展。
第五章 管理体制
第一节 学院党委
第二十六条 学院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七条 学院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院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院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群团组织和学术组织。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其他需要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 学院党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依法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会的议题由党委会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才能召开,决议经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重大问题要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才能通过。
党委会按其议事规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院纪委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上级纪委和学院党委的领导下,依据党的章程和党内其他法规开展工作,监督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以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 院长
第三十三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院长的主要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成员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提交议题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视情参会。院长办公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才能召开,院长在听取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院长办公会按其议事规则执行。
第三节 学术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十七条学术委员会由不低于15人的单数委员组成,成员包括各系(部)等教学研究机构根据专业构成情况推荐选举的教授委员、职务委员(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负责人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特邀委员(学院根据工作需要从校外各专业领域的知名学者中聘任的专家担任,由院长或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聘任,一般不超过3人)。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若干名,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设教学指导、教师聘任等若干专门委员会。
学院在系(部)设立学术分委员会作为所在单位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相应职权。
第三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权:
(一)讨论决定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规程、学术道德规范等学术管理制度;
(二)评定并推荐教学和科学研究成果奖;
(三)受理审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
(四)审议学院中长期专业、科研发展规划,对重大科研工作与学术问题进行论证,提供咨询;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
第四十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四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按其规程开展工作。
第四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二条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四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以各处室、系部等为基本选举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按照全体教职工人数的10%至20%比例确定教职工代表人数,教职工代表大会换届时,教职工代表经过民主选举可以连选连任。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院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为三年到五年。
第四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绩效分配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学院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院工会提交学院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学院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五节 学生代表大会
第四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全校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参与学院治理和监督。
第四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按各班人数按比例民主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任期一年,期满改选,可连选连任。
学院根据需要设立校级学生代表大会和系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按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章程, 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和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一级学联学生会组织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合理有序表 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 参 与学校治理;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九条 学院根据国家规定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通过学生会、党团组织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校级学生会组织须设立主席团,设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并聘任团委专职干部作为秘书长协助工作。主席团作为学生会组织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学生会组织的日常工作, 并向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常任代表会议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第六节 群团组织及民主党派组织
第五十条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组织的领导下,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五十一条 学院支持校内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无党派人士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章程开展活动,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七节 教学及附属机构
第五十二条 教学系(部)是学院根据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需要设置的二级部门,是学院组织实施教学、科研、学生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基本单位。
第五十三条 教学系(部)根据学院的发展规划、规定和授权,自主开展工作,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规章制度、发展规划和绩效工资的二次分配方案,报学院审定后实施;
(二)组织开展本部门各专业的专业建设、人才队伍建设与管理、人才培养、课程建设、实训基地建设、校企合作等工作,负责相关质量保障;
(三)负责本部门各专业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学生就业工作,对学生的资助、奖惩提出建议;
(四)提出本部门的专业设置和年度招生计划建议,以人才市场需求变化为导向,合理调整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方案;指导学生就业;
(五)提出人才引进和人事招聘计划;
(六)组织开展教研、科研和其他学术活动;
(七)管理和使用学院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八)行使学院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四条 教学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教学系(部)的议事机构,由党(总)支部书记、副书记、主任、副主任等人员组成,视会议内容由党(总)支部书记或主任主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讨论、决策。
第五十五条 教学系(部)党政主要负责人责任分工参照学院党政管理分工执行。系(部)主任为教学系(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部门教学和行政工作。
第五十六条 学院附属医院承担师生的医疗服务及临床教学、学生见习与实习等任务,由学院主管,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管。教师承担医疗和教学双重职责,推进教师临床工作与教学工作充分融合。
第六章 经费、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院经费来源以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为主,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为辅。
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教育事业发展资金。
第五十八条 学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等各类财产。学院的资产属国家所有,学院对各类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并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学院依法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
第五十九条 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十条 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预算编制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实行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学院支出全部纳入预算,实行项目库管理。
第六十一条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制度等监督制度。接受举办者的监督。
第七章 学院与社会
第六十二条 学院自主管理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学院正常活动的非法干涉。
第六十三条 依托专业优势,加强与行业、企业合作,开展校企合作,服务国家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致力于文化传承创新,成为文化的传承者和弘扬者。
第六十四条 加强与所在地方、社区有关部门的沟通与交流,为学院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第六十五条 学院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发挥其在依法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加办学资源。
第六十六条 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加强与国(境)外高等院校合作交流,推动国际合作办学和培训。推进与涉外劳动服务公司协作,拓展对外合作办学模式。
第六十七条 校友是指在学院学习、进修和工作过的所有人士。
第六十八条 定期向校友通报学院发展情况,优先为校友提供继续教育和终身培训。
第六十九条 校友自愿参加校友活动,自觉维护学院的名誉和荣誉。学院欢迎和鼓励校友以各种形式支持和参与学院的建设和发展。
第七十条 学院建立校友会,并支持校友在各地成立校友分会,搭建校友交流平台,增强校友与学院联系。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章 校训、校风、校徽、校歌、校庆日
第七十一条校训:厚德精业。旨在体现学院立德树人,师生成为品德高尚之人、技艺精湛之人、社会有用之人。
第七十二条校风:勤学 慎思 仁心 笃行。旨在倡导师生共同勤奋学习、求真学问,善于思考、慎重周全,具备一颗仁爱之心,学以致用,奉献社会。
第七十三条校徽:采用“College”和“卫职院”的首字母“C”和“W”,组合形似飘扬的蓝色丝带,代表职业精神;又形似一只飞翔的“青鸟”,象征着学院在未来蓬勃发展,“青鸟”的首尾颜色深浅不一,寓义着青出于蓝胜于蓝。
第七十四条校歌:《白衣天使从这里飞翔》。
第七十五条 校庆日:3月7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订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经院长签发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发生办学宗旨、类别层次、管理体制等情况需要修订时,由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或院长提出,党委会研究同意,启动修订程序。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是学院的基本制度,学院一切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九条 学院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章程的监督执行,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八十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校徽
2.校歌
附件1
校徽
附件2
校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