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江西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省基金项目)的验收(结题)管理工作,根据《江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赣科规〔2021〕3号)《江西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工作实施细则》(赣科发计字〔2021〕39号),结合省基金项目管理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江西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立项,接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验收(结题)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循基础研究规律,防止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的不良倾向,鼓励科研人员大胆探索,体现“宽容失败”的基本要求。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省科技厅主管项目的验收(结题)工作,江西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基金办)负责项目验收(结题)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项目验收(结题)采用会议验收(结题)与通讯评审结题两种形式。
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创新研究群体项目、杰出青年基金项目、优秀青年基金项目采用会议验收形式。
面上项目、青年基金项目,每年6月和12月分别进行一次集中结题,原则上采用通讯评审结题形式,也可采取会议结题形式。
第六条 项目验收(结题)专家组由具有高级职称的相关领域技术、财务专家组成,专家组人员结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每组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至少1名财务专家。项目依托单位、参与单位及其他与项目利益相关人员不能作为验收(结题)专家。项目验收(结题)专家如与被验收(结题)项目存在利益关系,应主动向主持验收(结题)单位提出回避申请。来自同一单位的专家一般不超过2人。
第三章 验收(结题)申请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自省基金项目计划任务书规定的项目执行期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通过“江西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提交验收(结题)申请,6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结题)。无正当理由、未经审批同意而逾期不提交验收(结题)申请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终止。项目负责人提前完成任务且执行期过半的项目,可提前提出验收(结题)申请。
第八条 项目验收(结题)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验收(结题)报告、计划任务书、财务报告及经费使用明细表、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佐证材料(项目执行期内且与项目研究内容有关的论文、专利、人才培养材料等)。
面上项目、青年基金项目由项目依托单位汇总本单位所有结题项目申请材料,包括:加盖项目依托单位公章的公函、结题项目汇总表及结题项目考核绩效汇总表。
项目产生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软件、标准、研究报告、专利、数据库等,可标注资助来源的须按规定标注“江西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英文:project supported by Jiangxi Provinci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及项目立项编号,未标注本项目资助编号或与资助项目研究内容无关的研究成果不计入项目成果。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应当对验收(结题)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变更执行期限、项目参与人的,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执行期内通过业务系统提交变更申请。申请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最多延期1次。
第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研究方向不可行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未完成预期研究成果或研究以失败告终的,可详细写出分析报告并提供实施情况原始记录,证明项目探索性强、风险性高,且项目负责人、参与人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经论证审核后,予以免责。
第四章 验收(结题)结论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结题)技术专家评价内容:以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的技术水平、执行情况和组织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注重评价新发现、新观点、新原理、新机制等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对论文评价采取代表作制度,重点考核评价代表作的质量。
项目验收(结题)财务专家对项目财务管理、经费到位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价,主要评价经费的使用合规性、项目关联性、政策相符性。
项目验收(结题)专家对被验收(结题)项目的技术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对被审查的技术资料,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项目负责人或依托单位对研究内容有保密要求的,可提出申请,有必要的,应当与项目验收(结题)专家组成员签定保密协议,规定保密期限和内容。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结题)结论依据专家评分,分为通过、不通过两类。其中,90分(含)以上为优秀等次,80(含)-90分为良好等次,70(含)-80分为合格等次,70分以下为不合格等次,其中60(含)-70分可申请复议,60分以下不得申请复议。合格及以上等次为通过,不合格等次为不通过。
申请复议应在验收(结题)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予以受理的项目,项目依托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或补正,并在验收(结题)结束后3个月内申请再次验收(结题)。再次验收(结题)的程序按照初次验收(结题)执行,且最高只能定“合格”等次。没有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复议、验收(结题)或再次验收(结题)仍未通过的,以验收(结题)不通过作为最终结论。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以验收(结题)不通过终止,不得申请复议,并按有关规定要求记入业务系统:
1.存在违规使用资助经费情况的;
2.按照相关制度规定认定存在科研违规失信行为的;
3.未落实重大事项调整报批等规定要求的;
4.验收(结题)或监督检查需要限期整改或者提交补充材料,逾期3个月未完成整改或者提交材料的。
第十四条项目验收(结题)结论为“不通过”的项目,项目负责人1年内不得申报省基金项目;若因违规失信行为或未尽到勤勉尽责义务等主观原因而导致验收(结题)未通过的,项目负责人一定期限内不得申请省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情节严重的,予以联合惩戒。
第十五条 验收(结题)结论为“通过”的项目,项目结余经费按有关规定由项目依托单位统筹安排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验收(结题)结论为“不通过”的项目,应追回项目结余经费和违规使用的财政资金。
第十六条 项目遇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实施或正常执行时,可申请终止,终止程序按省科技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验收(结题)公示与证书办理
第十七条 项目通讯评审结题实行公示制度。通过省科技厅官方门户网站公示结题结果,公示内容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依托单位、验收方式、验收结论、验收等次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收到异议书面资料,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省科技厅科技监督主管处室按照有关规定,对省基金项目的验收(结题)结论组织开展随机抽查。
第十八条公示完成后,验收(结题)结论为“通过”的重点项目、创新研究群体项目、杰出青年基金项目、优秀青年基金项目由项目负责人自行打印验收证书(一式四份)交省基金办办理;面上项目、青年基金项目由省基金办统一办理准予结题证书,并发放至各依托单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江西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有关政策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江西省科技厅办公室 2023年10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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