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科学研究工作,提高科学研究管理的效率和水平,根据教育部发布的《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赣南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设立科学研究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科学研究委员会作为院学术委员会的下设机构,处理与科学研究相关的各项事务。在科学研究相关事务的处理中,享有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科学研究委员会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开展学术交流,提高学术水平,促进学院科学研究事业的整体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科学研究委员会在院学术委员会领导和监督下,根据自身职能独立开展各相关工作,向院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科学研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秘书长1名,委员若干名。
第六条 科学研究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除职务委员外其他委员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每届连任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七条 科学研究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本人申请,委员会主任同意,院学术委员会批准,可以免去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1.委员本人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2.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更等原因无法履行职责的;
3.怠于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委员义务的;
4.无故缺席科学研究委员会会议的;
5.有违法违纪行为、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6.因其他原因无法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八条 若有委员退出,委员会应及时增补委员。增补委员人选应由退出委员的推荐单位负责推荐,经委员会主任同意,报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九条 科学研究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法律法规,严守工作纪律;
2.具有公认的学术威望和良好的学术声誉;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
4.责任心强,学风端正,办事公道;
5.具有宽阔的学术视野和敏锐的学术洞察力;
6.关心学院的改革与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
7. 身体健康,能够履行委员职责。
第十条 科学研究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研处。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科学研究委员会应贯彻落实国家及地方有关科学研究工作的方针和政策,准确把握国内外科学研究发展动态,紧密结合国家发展的重大需求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学院科学研究发展的实际,提出学院科学研究的发展战略,推进科学研究平台建设,为提升学院科学研究的水平、强化科学研究管理提供决策咨询。
第十二条 科学研究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审议科学研究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2.审议学院科研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科学研究相关政策;
3.遴选、审核各级各类科研团队、研究基地、中心和重点实验室;
4.审议、推荐纵横向科研项目,评审院级科研项目;
5.审议、评定科研成果及推荐各类科研奖项;
6.审议科研经费预算决算方案及分配使用;
7.指导学院主办的各种学术刊物;
8.审议、指导学术交流活动;
9.讨论和审议院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科学研究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责,拥有独立发表个人意见或保留个人意见的权利。
第十四条 科学研究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责,应正确行使学术权力,客观、公正和公平地发表评审意见,并对科学研究委员会的会议内容承担相应保密责任。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科学研究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主要讨论学院科学研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审议重大科研事项和活动。
第十六条 科学研究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全体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为有效。科学研究委员会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相关事项。
第十七条 科学研究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经专门委员会主任提议召开临时工作会议。临时工作会议有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委员参加方为有效。委员会临时工作会议,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相关事项。
第十八条 为确保相关审议结果的客观与公正,科学研究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审议、评定或决策与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应申请回避。
第十九条 科学研究委员会委员,如果因病、事假不能出席会议,须向委员会秘书处请假。
第二十条 科学研究委员会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可以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听取相关意见。
第二十一条 对科学研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做出的决定,相关部门和当事人如有异议,均可向院学术委员会申请复议。学术委员会的复议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二条 应由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科学研究委员会应向院学术委员会提出书面审议申请,由院学术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及案件事由做出处置。
第二十三条 科学研究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一般事项,应报告院学术委员会;科学研究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重大事项,经院学术委员会同意后,提交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决策。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其修改也须经相同程序。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与与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如有不同之规定,应适用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