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及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及学院《章程》《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为规范教学运行与建设工作的研究、论证、决策的组织建设和工作程序,以推进教学管理与建设质效为宗旨,在学术委员会下设教学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教工委),以促进议事民主化和决策科学化。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教工委人数与二级教学单位、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简称“职务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教工委下设秘书处,挂靠教务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条 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四条委员任职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忠于教育事业,熟悉人才培养要求;
2.师德高尚,教风端正,作风正派,治学严谨,责任心强,教学经验或教学管理经验丰富,有较强的议事能力;
3.身体健康,能胜任委员会工作;
4.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在职在岗。
第五条委员免职条件:
1.发生意识形态、师德师风、教学事故、违法违纪违规等等问题,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
2.三次及以上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的;
3.委员自主提出辞去委员职务的;
4.经学校研究认为不适宜担任委员职务的其他问题的。
第六条委员会选举结果和免职、解聘报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教工委主要工作职责:
1.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医药卫生健康行业、产业的发展要求,结合学院的办学定位,对教学运行、规划、改革、建设工作有关的重大问题等提出建设性意见与建议,并监督、指导教学工作执行情况;
2.审议教务处、二级教学单位提出的教学资料类的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教学建设类的工作方案、教学管理类的制度建设、教学保障类的条件建设、教学激励类的评先评优等等工作;
3.对教学改革有关业务工作进行研究和审议,并向教职工提供咨询、解释、指导;
4.定期或不定期听取二级教学单位教学工作汇报、重大教学项目建设汇报,对教学工作质量状态进行评估;
5.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教工委实行例会制度,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委员或者学术委员会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九条 委员会做出的重要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后施行,由教工委秘书处负责解释。